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校企合作的高效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创新创业、职工培训、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导。学校主要负责校企合作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与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决定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企合作处是学校校企合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企合作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参与本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与总结,依据校企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培养。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六条 合作企业与合作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作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无不良记录。
(二)合作项目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双师队伍建设、科研水平提升,创新创业、就业等良性循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前期沟通与调研。校企合作职能部门结合学校及专业发展需求,联合二级学院与拟合作单位进行沟通洽谈,达成合作共识,由相关二级学院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作项目涉及产业基本情况、拟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是否符合我校发展规划、拟合作项目领域及发展前景、双方合作基础和优势、合作的基本建设思路和目标等。
(二)拟定合作协议。与拟合作单位在深入酝酿、协商基础上,校企合作处联合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合作协议。
(三)合作项目审批与协议签订。合作协议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和签订。
(四)企业遴选原则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不含教育中介企业),应具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先进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合作企业自身主营产业领域应与校企合作专业大致对口,有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教学能力和充足的高素质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企业,还应具有完备的实习实训条件。应优先争取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规上企业、产业(区域)龙头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对于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环保、质量等生产事故,或有涉税、涉费、涉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与其开展校企合作。
(五)企业考察及风险评估内容
对拟合作企业进行深入考察,重点考察企业资质、诚信状况、行业地位、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情况等;合作内容涉及学生岗位实习的,还须考察企业生产环境、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工位安排等情况;同时应围绕教育教学、师生权益、经费管理、学生就业、安全管控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六)评价监测结果运用
建立“年度自评、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的管理评估机制,对协议履行不到位、目标达成度低或学生满意度低的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整改、调整或暂停合作直至终止合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合作协议签订后, 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校企合作处负责对合作项目运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学校坚持体现公办学校的社会责任,提倡各专业校企合作首先遴选公益性质的企业,提倡免费服务。如合作企业确需向学校收取技能培养费,学校应履行合适的成本核定流程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专业,应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规范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监测评估及结果运用等必要事项。校企合作涉及学生岗位实习、学徒制培养等内容的,应遵循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和学徒制培养相关规定,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一条 投入认定。企业投入的资产设备价值需经双方共同认定,资产设备价值认定原则如下:
(一)企业提供设备发票凭据的,按发票记载金额认定。
(二)企业不能提供设备发票凭据的,按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价值认定。
(三)企业投入旧的设备,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认定。
(四)企业投入实习实验场所设计、装修的,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认定,认定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企业投入的专利等无形资产,应提供专业认定报告。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企业投入的资产设备应列明清单(含购买时间、价值并附购买发票或评估材料),并作为协议附件。 学校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有权依法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做好后续管理。
第七章 合作项目总结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期末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到校企合作处。总结内容包括资源使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培养、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应向学校提供高等教育企业年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企业开展合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部门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没有履行程序私自增减合作内容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承办部门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